学生荣誉评选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肯定与鼓励,北京市在区级和市级层面设有多种荣誉称号,其评选有着明确的条件和规范的办法。
一、区级荣誉评选
(一)区级 “优秀小学生”
评选条件
热爱祖国等价值观,遵守行为规范,积极参与实践活动,品德良好,学习习惯优、成绩良,身心健康且体育成绩优,热爱劳动。残疾学生尽力锻炼,积极参与艺术活动。
评选办法
范围为四、五、六年级,按比例评选。京籍非京籍均可,有资格和产生方式规定。自荐或推荐,经投票、征求教师意见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,校行政会确定人选并公示,上报区教委。
(二)区级 “三好学生”(初中、高中)
评选条件
初中和高中在价值观、行为规范、责任感、学习、身心素质、劳动观念等方面有相应要求,且高中更强调理想信念、特长、创新实践能力等。
评选办法
毕业年级按比例评选,范围、资格规定明确。自荐或推荐,投票、征求意见、参考评价后确定人选,经公示上报区教委。
二、市级荣誉评选
(一)市级 “三好学生”
评选条件
与区级相同。
评选办法
按毕业生总数不同比例评选,对连续获评区级荣誉及就读情况有要求。自荐或推荐,经多环节确定人选,上报流程规范。
(二)市级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(高中)
评选条件
具备市级 “三好学生” 条件,且组织能力强、服务意识佳、在活动中起骨干作用。
评选办法
与高中市级 “三好学生” 评选同时,按比例评选。对任职和获得区级相关称号有要求,不同层级干部投票方式有别,经多环节确定人选并上报。
(三)“北京市优秀学生”(高中)
评选条件
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符合特定条件,如见义勇为、在文艺等方面有成绩、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等。
评选办法
与高中市级 “三好学生” 评选同时,各高中在校内市级 “三好学生” 中推荐候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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